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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设备3C认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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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认证委拖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可被接受或承认的自愿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收费
认证收费项目由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中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复查收费人日数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具体的收费人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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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单元划分的细则及相关要求;
(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5)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6)样品检测要求(包括型式试验、生产现场/市场抽样检测、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 ;
(7)设计鉴定实施要求;
(8)初始工厂检查及获证后监督要求(包括工厂检查的覆盖性要求(含产品类别的划分)、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质量控制检测要求、0DM/0EM模式的工厂检查要求、监督频次、抽样检测或检查的相关要求等) ;
(9)认证变更(含标准换版)的要求;
(10)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
(11 )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 12)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3)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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